法律分析:發生醫療事故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起訴等方式,要求事故部門進行醫療事故索賠。首先如果中小型醫療機構存在明顯的過錯,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那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讓醫療行政部門調解。不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讓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協商和調節都無法解決的話,收集好證據,寫好起訴狀,到管轄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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