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
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的格式與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基本相同。其結構,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三部分組成,而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的內容和寫法上有自己的特點。
事實和理由
對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由于無罪的情況不同,對事實的敘述方法也不同。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⑴屬于冤案性質的,即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沒有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實,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點,然后用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理有據地為被告人剖白,從而明確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
⑵屬于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性質的,要寫明控告缺乏事實根據,證據不足的情況和不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⑶屬于被告人行為是錯誤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性質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雖然具備了法定的罪狀特征,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和嚴重程度,不認為是犯罪等等。對于這些情況,可先敘述經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錯誤或者違法的事實,然后依照法律,著重論述被告人的行為,為什么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
⑷屬于被告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性質的,可先簡要敘述案情,然后著重寫明被告人不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事實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和證據,最后引用刑法第17條,第18條和第19條有關條款的規定,闡明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
⑸屬于被告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性質的,應從手段、情節、后果等方面,全面具體地作出分析論證,說明其行為確實屬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范圍,根據刑法第20條和第21條的有關款項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
對于事實部分的敘寫方法,可以逐條寫明控告要點,然后用查證的事實、證據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簡單的,可以不分項敘寫。屬于冤案性質的,重點寫澄清之后的事實,理由不必多講,因為事實寫清即不言自明;屬于檢察院確認為是犯罪,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出控告,認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認為是犯罪情況的,法院在寫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的理由時,應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關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來反駁,做到有理有據。
判決結果
寫“被告人×××無罪”。
應該注意的是:對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無辜,而是有嚴重錯誤,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證據不足,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都應當宣告無罪。不能在宣告無罪的同時,再附加些希望從寬處刑等畫蛇添足的語言;也不能既不說是構成犯罪,又不愿承認其無罪,判決結果模棱兩可,似是而非,所有這些寫法,都是違反法律規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尾部
與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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