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要交個人所得稅,但經濟補償低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無需繳納。高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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