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犯從監獄脫逃的,監獄應該即時將其抓獲,不能及時抓獲的,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監獄密切配合。對逃脫罪犯抓獲后,應處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行數罪并罰。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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