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逃避偵查行為必須對應于司法機關的具體偵查行為,如果缺乏司法機關的職權行為,犯罪嫌疑人的逃避行為便不屬于“逃避偵查”。司法機關的偵查行為具體地指向了行為人,如司法機關具有針對性與指向性的偵查行為,如上門抽血、驗指紋等,此種情形下,犯罪嫌疑人的逃避行為就屬于逃避偵查。最后,行為人的逃避行為客觀地造成了司法機關偵查行為的無效性,即司法機關偵查行為本來能夠鎖定犯罪嫌疑人,因為行為人的逃避行為而浪費了司法機關的辦案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