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旨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嚴重情節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數額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如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責任,應優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
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定刑幅度與裁量空間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定刑幅度與裁量空間是指在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的對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所規定的刑罰幅度以及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裁量的空間。根據我國刑法第151條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定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處罰金。然而,由于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法官在量刑時需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程度、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等因素,以及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影響,因此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法官在裁量時應當堅持法律原則,確保刑罰公正、合理,并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結語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罪分子將財物毀壞的目的并非非法獲取財物,而是為了毀壞財物本身。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數額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犯罪分子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法官在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確保刑罰公正合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八節 鑒 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八節 鑒 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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