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24小時,屬于什么罪?24小時達到立案標準,但并不是限制24小時都構成犯罪.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于非法拘禁的規定是現在唯一可資參照的依據。該規定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為24小時;在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并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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