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判刑可根據條件判緩刑,前提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法律分析
一、逮捕后判刑還能緩刑嗎
1、批捕以后可以判緩刑,前提條件是如果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逮捕了會判緩刑嗎
逮捕了如果符合判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緩刑。例如被判處的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逮捕后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緩刑。這些條件包括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等。因此,如果逮捕后的犯罪分子滿足這些條件,他們有可能獲得緩刑的判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