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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2 02: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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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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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在中國,因勘察設計或建筑、安裝工程任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以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例,合同內容應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范圍,建設工期,開工和單項、全部工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或貨款數額和結算辦法,交工驗收及相互協作等條款。

一、建設工程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的情況

(一)中標后招標人拒簽合同

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書面合同。招標人在中標人中標后不簽訂施工合同的,中標人可向招標人提起索賠。為此,投標人應在準備投標階段合同未簽訂即進場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標、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間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及遭受的各種損失的證據資料,一旦出現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拒絕簽訂施工合同的情形,中標人可就實際損失及預期利潤損失向招標人提起索賠。提醒招標人注意的是,在該種情形下,其不僅可能面對投標人的索賠,還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警告甚至是罰款。

(二)中標價低于成本價

在建設工程領域,有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即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且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工程整體雖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經驗收合格后,又以該工程的中標價格,也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請求按實際結算工程價款。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從立法層面很難找到直接、具體的規定,所謂的“成本價”應如何確定?在能夠確定中標價格低于成本價的情況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對于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因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投標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項目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如何結算?在實踐中,在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價且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承包人仍然存在一定的索賠空間,但其必須就工程的成本價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否則該索賠請求將很難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支持。

(三)發包人未及時辦理施工前置手續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續一般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實踐中,四證不全情況下發包人即要求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現象屢見不鮮,最為普遍的一種情形就是發包人在其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形下即要求承包人進場施工。雖然是否擁有施工許可證并不會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但可能造成工期延誤并給承包人帶來損失。若合同約定或者依照客觀情況應由發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如發包人未辦理,承包人則有權拒絕開工,承包人因此延誤的工期及產生的損失可要求發包人賠償。

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關系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關系是分包合同主體法律關系。承包商作為分包合同的發包者,將主合同范圍內一項或若干項工程施工分包出去,與主合同相似,它對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業主的責任和權力,從市場角度看,這時承包商既是賣方又是買方。在分包合同執行中,承包商擁有類似于主合同中所定義的工程師的指令權,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承包兩的責任和權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剛好相反。通過分包,承包商獲得分包差或管理費。相應地,從承擔責任的角度講,分包商被視為承包商組織機構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為工程分包而減少其對該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承包商對分包部分承擔全部工程責任。在與業主關系上,承包商仍承擔主合同所定義的全部合同責任。如果分包商履約能力不足,將給承包商帶來風險。主合同所定義的與分包合同工程范圍相應的權利和責任關系則通過分包傳遞給了分包商。其中,指定分包商對于承包商的責任,不能小于承包商對業主的責任。相應地分包商也擁有要求補償和索賠的權力。但是,無論變更還是索賠都要通過承包商之手遞交上去,承包商對這項工作不一定有積極性,這是分包商的風險之一。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業主對承包商支付的影響,而業主未及時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這是分包商的風險之二。轉讓的權力。即在承包商缺陷責任期結束,還有一些分包商對承包商的擔?;蚱渌x務沒有滿期,承包商必須把該權力轉讓給業主,承包商必須保證分包商同意這種轉讓。業主對分包商的選定有較嚴格的要求,要對分包商做出資格審查。在承包商的投標書中,必須附上擬定的分包商的名單,供業主審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須經過業主和工程師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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