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于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導致員工死亡、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的情況,工傷保險制度會提供相應的賠償。一些用人單位可能存在想通過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想法。但是,請注意,在法律的層面上,雇主應當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由此享有相應的保障權益,而員工也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審核標準獲得相應的賠償。因此,雙方并不具備協商的權利。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投保工傷保險的,由行政部門責令補繳未投保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并按照未投保期間的每人每月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加倍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雇主不得與工傷保險基金之外的收入進行協商賠償。
綜上所述,雇主應當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員工只有依據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申請賠償的權利,而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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