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傷賠償金的數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承擔,依據被害人的工資收入和工傷程度等因素確定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執行,不能任意協商。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工作造成的傷害或患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安全,預防事故,防止職業病。用人單位未盡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的義務,造成勞動者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或者沒有履行工傷報告義務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領導人員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保護措施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人員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工傷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得任意協商。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保護措施,預防事故的發生,避免勞動者因工傷產生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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