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內容需要包括以下的內容:1、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2、代理人信息;3、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4、婚姻狀態;5、法律依據;6、判決結果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判決書,法律術語一般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一、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有什么內容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應當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的信息、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法院的判決結果、法院判決依據的法律規定等信息。民事判決書在書寫時還應注意寫明原告若不服判決結果上訴的法院,以保障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合理的解決。
二、判決書未生效被執行怎么辦
如果發現判決書還沒有生效的話,那就不應該進入執行程序,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執行。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也應當決定終結案件。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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