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也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公司試用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系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試用期的社保費用。
用人單位不應當存在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發生工傷等情況,用人單位將承擔本應由社?;鹚Ц兜娜抠r償費用。
一、試用期需要簽訂合同嗎
試用期間也要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并且規定試用崗位的條件和要求,如果試用期滿,決定正式錄用,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按試用期的規定簽訂半年、一年、三年或無固定期限。如果沒有簽訂試用期的合同,到時單方面解除彼此存在過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工作不滿一年,要賠償一年的工資。
另外,如果簽訂了一年的合同,過了一年多,單位仍不與職工續簽,而且辭退了職工,那么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如果合同屆滿,雙方都沒有想到續簽,此時如果職工提出續簽要求,單位至少要與職工再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想續簽,可以辦理解除手續。
二、試用期辭職工資如何計算
1、試用期離職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工資,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2、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工資的,除非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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