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利用注銷企業公章簽拆遷協議是不合法的。企業注銷也就是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同時公司注銷之后,公司的公章也應該進行收回、銷毀。所以當公司注銷后,公司的法人沒有了,公司也不存在了,這個時候再用這個被注銷企業的公章簽訂拆遷協議自然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公司注銷與吊銷有何區別
第一,主觀性不一樣,注銷是企業的主動行為,吊銷則是被動的行政處罰。第二,注銷是由于企業經營者主動終止經營,并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的程序,一般來講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范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都可以申請注銷;吊銷是企業由于存在違規違紀現象,工商機關對企業采取的禁止其繼續經營的行政處罰。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后就應當進行注銷程序,而注銷是消滅企業主體資格的唯一方法,企業被注銷后,就猶如人的死去,失去了權利能力,而企業被吊銷營業資格后,還有部分權利能力,但權利能力僅限于清算程序,不再具有經營資格。
二、注銷公司的理由有什么
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注銷的原因有:1.股東或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2.公司依法宣告破產;3.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且不續;4.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5.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6.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7.公司吊銷或撤銷后轉注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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