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保護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想要正確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了解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合同類型、內容條款、簽訂方式四方面。單位根據自身的用工需求和員工的個體情況,可以選擇簽勞動合同類型。
一、單位與員工未簽勞動合同要怎么處理
單位與員工未簽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維權步驟如下:
1、收集證據。首先,單位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簽合同都是合法,滿一個月起還沒簽,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補償,這時員工記錄好入職的時間。材料證明有:單位通知入職的聊天記錄;入職登記表上的時間記錄;上班打卡的記錄等。其次,為避免單位不承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員工需要另外收集的證據材料還包括: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所有載有員工簽名與單位蓋章的文件、請假的審批單、報銷記錄等等與單位有關的材料;
2、雙方協商。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動提醒單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在與單位協商過程中,員工可以進行錄音,若雙方就勞動合同的內容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單位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承擔賠償的,就有充分的證據;
3、申請仲裁。在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因單位沒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4、提起訴訟。仲裁無法解決的,或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員工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暑假工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仔細了解情況,莫簽不知情合同
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對用人單位的這些情況以及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進行全面了解,盡量與資質和聲譽較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
2、簽約落在紙上,莫簽口頭承諾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陬^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所以,打工者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不簽,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由其督促簽訂。
3、查清用人資格,莫簽主體不適格合同
事先了解單位名稱、法人是誰等情況,注意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轉包嚴重的行業要特別小心。
4、細讀合同條款,莫簽條款不全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外出打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索取規范合同文本,避免遺漏重要條款。
5、重要條款紙上約定,莫簽模糊不清合同
工資應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新畢業生入職簽約注意什么?
簽訂勞動合同前,大學畢業生應該仔細閱讀關于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不論這些用人單位的文件是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因為,這些文件中會涉及畢業生求職者多方面的權益,求職者遵守規定是法定義務。而且,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畢業生應妥善保管。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要求畢業生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對文本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而且,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把單位承諾的待遇寫上去,要么寫在協議書的備注欄里,或另外單獨寫在一張紙上,但一定要雙方都簽字蓋章,以保證自己的利益。
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必須在簽訂的合同中說明。勞動關系約定的有效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資關系即行消失,不再合法存在。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可決定續簽或重新簽訂新合同,以延續或重新建立勞動關系。
許多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和保護之外設置軟條文,勞動者要特別小心這些內容,否則將會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或遭受利益損失。為穩妥起見,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向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或有關法律事務所進行咨詢,以利于提高勞動合同的保險系數。
盡管就業形勢嚴峻,但畢業生千萬不能因為求職心切而放松警惕,忽視或放松對對方的考察了解。為了穩妥起見,最好在簽約前到用人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用人單位的運行情況、擬安排的崗位、工作條件、用工制度及工資住房、養老保險等各項待遇進行詳細了解,切忌草率從事。避免到用人單位工作以后,才知道待遇和所說的對不上號,想走還得交違約金的尷尬。同時,還要防止中介騙局、網絡求職陷阱、白白做試用期勞力等欺詐行為。
在簽約中,畢業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簽訂勞動合同而進入不良用人單位預設的陷阱而上當受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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