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共同承攬的,承擔責任的方式是: 1、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2、無約定的,由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 承擔連帶責任 ,即對交付的工作成果,由共同承攬人共同對定作人負責。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 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六條規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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