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承包租賃合同會約定,該期間內發生的債權債務由承包人(或租賃人)負責,但以企業名義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最終應由企業負責,也就是說,承包租賃合同的約定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得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對外承擔債務后,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或租賃人)追償。
在公司承包經營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發包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創設債權債務關系。公司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屬于公司內部關系、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公司外部關系。作為一般法律原則,公司仍應對自己債務負責。換言之,在對外關系中,債權人有權直接追究發包公司的民事責任。但是,在對內關系中,發包公司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之后,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一、企業債務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1、生產經營與債務同行
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于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
2、吸收債務對企業的發展有積極意義
(1)公司為了完成既定的生產目標,流動資金不足時,舉債可以保持生產的正常。
(2)公司為了更新改造設備與裝備,資金不足時必然想到融資,或融資有相當的優惠待遇時也會主動吸收融資,更新或購置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來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與效率,還可以減輕職工勞動強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與費用。
3、公司經市場調查后,發現并經過決策在主營業業務以外進行對外投資可以獲得更多收益,或大生產規模進行市場規模擴張,自有資金不足時,必然會舉債。債務資金對企業的生存、發展的確有著眾多的好處,用好債務資金對國家、對企業、對債權人都有深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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