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是各地針對“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分布廣、規模小、數量多,在方便百姓生活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情況下,加強實施管理備案證。小經營店經營者提出經營的,需要申領小經營店登記證,此前已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不需要申領小經營店登記證(當事人申請變更的除外)。登記證、備案卡也就是“三小”的“身份證”。
2、食品經營許可證也可稱餐飲服務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法律依據: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于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范圍。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餐飲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的登記管理工作。小餐飲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取得小餐飲登記證,未取得小餐飲登記證的,不得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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