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條款通常是雙方協商確定的,當事人可以根具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合同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中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
一、如何認定合同效力的訴訟時效
認定合同效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行政合同效力認定情形如下:
1、合同訂立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是否為意思表示真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合同條款有無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出現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4、合同條款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二、陰陽合同哪個比較有效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
一般來說,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偷逃稅費。在二手房屋買賣關系中,盡管二手房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行政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
三、什么人簽的合同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的合同是無效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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