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役判決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
在實踐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后,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后,才可探視。所在地的看守所是如何規定的,可以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系。
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周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余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周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
法律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十三條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應當在五日內向罪犯家屬或者監護人發出罪犯執行刑罰地點通知書。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五十條 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
罪犯近親屬、監護人不便到看守所會見,經其申請,看守所可以安排視頻會見。
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會見、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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