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新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國《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局谱?、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