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然災害沒有加害人,沒有責任主體,不產生賠償問題。例如,在街上行走,市政部門留下一應予清理而未予清理和防范的危險物,導致從此路過的人受傷或死亡,應予賠償,而在山間行走,一滾石自然墜落,導致山下行人受傷或死亡,無從追償,沒有賠償問題。
像臺風、暴雨、地震之類的災害,更屬于非人為的不可抗力,由此帶來的人員和財產受損,沒有賠償問題。但政府方面會實施救援,社會各界會施以援手,這屬于救濟而非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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