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拘留一個月,這種情況屬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刑事拘留后,司法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會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不構成犯罪的放人。
一、檢察院拘留一般是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二、等刑等刑判上告是什么意思?
即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拘后不一定會被判刑。
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時,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三、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
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3、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刑事拘留的時間延長如下:
1、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則適用于一般違法的人;
2、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
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的人;
4、羈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僅僅是一種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這是刑事強制措施,而并非是刑事處罰。而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與之后是否會對其判刑處罰并未直接的聯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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