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勞動者 工資 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罰,那么法律的權威和社會公眾對穩定生活的向往將會受到巨大影響。因此,在 刑法 中增設“ 惡意欠薪罪 ”,對規范勞資關系、穩定社會公共秩序和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無疑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惡意欠薪罪”應單獨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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