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區別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根本的條件是:是否具有從屬關系。勞動關系的雙方是不平等的企業對勞動者有管理權力,即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按企業的規章制度行事,提供勞動時,要按企業的要求來達成勞動成果。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的從屬關系,正是勞動關系的最大特色。
而勞務關系的雙方是平等的,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提供勞動成果的勞動者,不必受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勞動成果即可。
按照這個標準,為單位提供非全日工作的小時工,單位也要按勞動關系對待,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沒有其他單位給繳納社保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二、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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