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行為,那此時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勞動合同法 》第30條規定,老板有拖欠工資行為的時候,員工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 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通過這樣的方式,也可以讓老板盡快的補發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要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即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情況的,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也可以收集在單位上班的證據 直接去法院 提起勞動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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