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什么情況屬于惡意欠薪
惡意欠薪改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客觀表現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
二、惡意欠薪罪的主體有哪些
惡意欠薪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是要明確不同情況下不同主體的刑事責任,就要考察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特殊情形。一般來講,除了勞動者與用工方之間直接建立勞動關系,其他形式的勞務關系主要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通過勞務派遣單位向實際用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勞動。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其就成為此罪的犯罪主體,而不論欠薪是否為實際用工方未能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如果在勞務派遣協議之外,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的用工單位或個人對其所應承擔的勞動報酬惡意欠薪的,則由勞務接收單位或個人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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