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遷證辦理流程如下: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戶口登記機關,對入戶人所持的準遷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對不需要使用準遷證的遷移,遷出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要認真審查遷出理由是否充分和屬實,必要時應直接向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征詢意見,以免遷出后落不上戶口。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應依據入戶人的遷移證給予落戶。發現涂改違反戶口證件的,要追查清楚,嚴肅處理。
準遷證按統一規定的式樣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統籌印制,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簽發。填寫準遷證要按照規定認真填寫,字跡要工整,并加蓋戶口專用章。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準遷證,嚴防丟失被盜。戶口遷移是國家的一項行政管理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嚴格按照戶口規定辦事,認真負責地處理每一件戶口遷移。凡是符合遷移規定的,要及時給予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也要做好解釋工作,不要推諉拖拉,影響群眾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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