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2、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3、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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