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直接到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證明借貸關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確認借貸關系明確的,可缺席判決,并對其財產執行追償債務。
2、對于已婚的借款人,出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況時要求“夫(妻)債妻(夫)還”:
3、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借款;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所負借款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但下列情況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償還借款:借款人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從事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所負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7、對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證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財產,可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執行。
一、借款糾紛應提供哪些證據
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2、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對方拒絕償還欠款,即使對方選擇消失,也并不是不能要回欠款,法院會將名下債務進行整理,然后再將債務人的名下財產進行查封,由名下財產來進行償還。一般會按照其名下債務的大小順序來償還金額。如果名下財產不夠還會限制其消費,等找到債務人之后,再確定如何進行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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