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借條沒拿到錢就需要把錢或借條拿回來,借條是需要證據的“三性”方可生效。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于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證據的“證明性”。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主要針對人證而言)、證據的形式(主要針對鑒定與現場勘驗筆錄而言)和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其實,就這種情況沒實際拿到錢的借款人也不會太過擔心,即使對方有借條在手,但并不代表這就能夠在法庭上勝訴了。在遇到這種問題時,被要求出庭前,借款人需要盡量找證據舉證。比如說可要求對方出示資金交付憑證,對方拿不出交付憑證,就不能證明款項已經實際轉移到手中。這樣,法院也不會支持他的主張。
一、借條的注意事項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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