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市或縣的行政區劃名稱;
3、一般應當使用漢字;
4、可以選擇字號。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òㄗ灾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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