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擔保公證是一種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手段,而賦予抵押權則是在抵押物上設定權利,使得借款人違約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在抵押物上獲得優先清償權。雖然抵押擔保公證和賦予抵押權都是防范借貸風險的手段,但兩者并不等同。抵押擔保公證只是一種形式上的擔保,不能代替賦予抵押權,即使借款雙方都簽署了抵押擔保公證書,也不能否認債權人獲取抵押權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合同應當明確擔保物及其確定方法,未經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不得對尚不存在的財產設定抵押?!?p>(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擔保合同是指借款人或者債務人的一方 (以下簡稱債務人) 為保證債權人能夠獲得其債權,承擔擔保責任的合同?!?p>(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抵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可以在抵押物的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設定抵押權,把債權依法擔保在抵押物上,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但另有約定的除外?!?p>總之,抵押擔保公證和賦予抵押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擔保合同中應當明確擔保物的確定方法,未經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不得對尚不存在的財產設定抵押。因此,抵押擔保公證不能代替具有法律地位的賦予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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