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公證是指當事人向公證機構申請對抵押的真實性以及合法性予以證明的行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其抵押給債權人的行為。
一、為動產的一般擔保權人符合法律風險管理規范的包括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這是抵押權一般定義的規定。在這里,已經明確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轉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二、夫妻共同財產還可以抵押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能抵押,如果另外一方不知情后也不同意抵押的,可以主張該抵押協議無效。抵押協議無效的,由設立抵押的一方自己承擔擔保責任和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三、擔保人用房產證作為擔保是否可行
擔保人可以用房產證作為擔保,但是該房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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