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公證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個人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需要公證,通常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我國的公證法并沒有作出強制性的規定,但是抵押合同一般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才會開始生效。當事人進行抵押合同公證的,通常需要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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