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的效力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實現反擔保合同的條件如下: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才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當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質押擔保時,債務人才能向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依法需要登記或者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者移交占有手續;
5、需要原擔保的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實際情況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獲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6、債務人未能償還擔保人因擔保責任而遭受的損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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