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交通事故訴訟費的負擔,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在訴訟前主動理賠的,則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不按有關法律規定理賠,如賠償數額是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則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如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限額,則保險公司應承擔與其賠償數額相應的訴訟費用,剩余部分的費用則由各方當事人依責任大小及賠償數額的多少分別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一、事故車輛定損評估收費標準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事故車輛定損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當事人各方參加,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涉及保險車輛時,召集保險公司參加,車損確定后,由各方當事人自選廠家修復車輛,交警部門不得指定或定點修理廠家。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在車輛定損時不要忽略了車輛的貶值損。
長期以來,保險公司定損已成為慣例,在保險公司眼里,由他們定損也是天經地義。他定的標準你不同意他就不理賠。同一保險公司不同理賠點定損結果不一樣,即使同一理賠點不同的定損員定損結果也不一樣,他們大都靠眼睛估計后定出車損的價格,缺乏權威與標準。
其實,保險公司沒有這個定損的法律資格。
1、因為保險公司不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所謂保險公司的定損,只不過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為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2、肇事司機作為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存在著密切的利益關系,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有的還進行維修,全部壟斷了車損賠償市場,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系。
3、保險公司把預估損失的價格,作為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
二、闖紅燈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給理賠嗎?
闖紅燈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當事人可由交警隊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的結果確定各方的責任及賠償數額。對于民事賠償的部分,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按照責任比例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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