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帶上本人的離職證明,社保證明,去住建部,就說本人離職了,公司不給本人注銷,請求強制注銷。住建部會聯系公司,15工作日內公司不配合做出解釋,就強制注銷。如果公司申訴說有勞動糾紛,就需要本人去勞動監察部門做勞動仲裁,帶上仲裁結果,重新申請強制注銷,就可以。
【法律依據】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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