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二聯沒有蓋章的地方,就在填寫單位名稱的地方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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