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提是,收據必須由財務開出且所涉經濟內容不存在違法事項。一般,單位的財務收到款項應予開出收據,且收據必須加蓋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才有效,以證明單位收到款項。
收據是收到東西的個人或單位寫給發送東西的個人或單位的一種憑據。它是簡單的然而卻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應用文樣式。
開具收據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使用收據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實際收入填開收據。
2、填開收據必須復寫,金額合計用大寫,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和經辦人印章。
3、對填寫錯誤的收據,應當完整保存各聯,不得擅自銷毀。
4、禁止涂改、撕毀、轉讓、轉借、代開或者買賣、拆本使用收據。
5、禁止偽造、私刻收據專用章和監制章。
6、每本收據使用完后,經手人必須在封面填寫總金額、起止號碼,并加蓋其印章,交單位財務審核。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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