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準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資質注銷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知識關聯:
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情形: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企業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攬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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