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果斷起訴債務人,及時將債權債務以判決書的形式確定下來。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債權受到侵犯時,可以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記得有個案件的當事人當時咨詢這個問題時,說打官司還得出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最后還不能確定能夠執行回錢款來。所以就沒起訴,過了幾年,債務人回來了,再起訴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查封債務人相關銀行賬戶、被法院列為失信人,限制高消費,讓其在外寸步難行。
2、如果債務人長期下落不明,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繼而要求其財產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撥付應當償還的債務。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詳細審查證據材料,看是否存在擔保人、保證人及共同借款人等情形。
若是存在保證人、擔保人、共同借款人等情形,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實踐中,債權人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一般都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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