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危險,不是直接當事人,警察讓去做筆錄,不去的情況下警察如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采取傳喚或者進一步的強制手段。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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