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一、過完年所警察拘留10天怎么辦
行政拘留十天時間是收拘當日的第二日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來開始計算的,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時間,如果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拘留10天怎么算?
拘留十天時間是從收拘當日到第二日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來開始計算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時間。如果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種類的一種。
三、行政拘留家屬可以看望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公通字(1990)4號(公安部1990年1月3日發布,自1990年1月3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治安拘留所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檢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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