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退和辭退的區別: 1、概念不同。勸退屬于實踐中的通俗說法,一般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但存在一定的可商量性。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辭退具有強制性。 2、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適用不同。勞動者接受勸退的,用人單位一般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辭退屬于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以勸退方式變相辭退勞動者,并以此規避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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