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報案了,要求去錄筆錄可以不去,要是傳喚要求你做筆錄,就必須要去,要是是嫌疑人就一定要去了,否則就要傳喚或強制傳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一)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訊問的;(二)對有嚴重傷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或者就診的醫療機構進行訊問的。對于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對于正在被執行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以及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執行場所進行訊問。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九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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