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解除關系與有分居時間時間沒有直接聯系,雙方以一方離開作為同居關系的解除。我國承認的婚姻關系是依法登記結婚的關系,事實婚姻僅僅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只要雙方協議同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同居關系,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可以起訴至法院,法院會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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