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別:施工方僅承擔項目施工任務。施工方只需要施工資質。建設項目總承包方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中的幾個任務。建設項目總承包方除具有施工資質外,還要有相應的其他資質。
2、關系:施工方是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的總稱謂,它可能是施工總承包方、施工總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設項目總承包的施工任務執行方或僅僅提供施工勞務的參與方。但是一般說的施工方就是施工總承包方。
3、施工總承包:業主方委托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方視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配合施工。
4、施工總承包管理:業主方委托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業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進行施工。
5、單位是業主的委托管理單位,勞務施工隊又是由業主選定的,所以屬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收取的費用自然屬于施工總承包管理的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