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公司給交五險,但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算存在勞動關系取決于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勞動者確定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那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書面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具體規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時間從企業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后至一年期限之間,即最長可以計算十一個月。
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簽訂書面合同,可直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于雙倍工資的索賠。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比如社會保險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卡的銀行記錄等。
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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