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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過被騙的聊天記錄立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2 11: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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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過被騙的聊天記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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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被詐騙者若無聊天記錄,但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追究刑事責任,會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數額較大的詐騙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被詐騙沒有聊天記錄,如果有其他證據能證明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會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拓展延伸

通過被騙的聊天記錄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行性

通過被騙的聊天記錄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行性取決于多個因素。首先,必須證明聊天記錄是真實且可信的證據,而非被篡改或偽造的。其次,聊天記錄必須能夠明確顯示欺騙行為的發生,包括虛假陳述、欺詐意圖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此外,需要考慮當地法律對于電子證據的認可程度和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偏好。還應評估被騙者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具備起訴的資格和能力。最后,成功追究法律責任還需考慮其他證據和法律程序的要求。因此,雖然通過被騙的聊天記錄追究法律責任是有可能的,但具體情況需根據各地法律和證據來決定。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對于詐騙行為,如果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將會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通過被騙的聊天記錄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行性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證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聊天記錄是否能夠明確顯示欺騙行為的發生,當地法律對于電子證據的認可程度,被騙者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證據和法律程序的要求等。因此,具體情況需根據各地法律和證據來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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